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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价取卵”应谨慎

2011年11月17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近日媒体报道,在北京存在由多家中介操控的“卵子黑市”,形成包括体检、取卵、代孕等多环节的黑色产业链。他们瞄准北京高校,对北大清华等名校的女生卵子更是出价数万元。

据悉,我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15%,其中卵巢因素引起的不孕占不孕症的5%~6%。患者要依靠第三方的卵子来生育。但是卵子捐献极其有限。巨大的供不应求,催生了热闹的“卖卵市场”。而包括捐精、捐卵、试管婴儿在内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关乎健康、伦理道德、财产继承等严肃的问题,精子库、卵子库管理失控,会导致乱伦的严重后果,各国的政策都是相当审慎的。进行非法卵子买卖,会引发多重法律问题。

在我国卵子黑市交易是违法交易。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里的配子即指的精子、卵子。同样,2003年10月卫生部发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的“严防商业化的原则”规定,“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是严禁商业目的卵子买卖。卵子黑市中介称,为保证双方的安全和隐私,交易不签订合同,中介和捐卵者也从来不签合同。但即使捐卵者与中介方或者客户签订了合同,在目前尚缺乏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

另外就是在这种暗箱操作下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索赔会比较难。我国对捐卵这样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定的非常严格,“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不但限制“捐卵”应以医疗为目的,而且要求该项技术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其技术操作流程也要由具备资质的医护人员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而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规避法律风险常常进行违规操作,他们会选择非医疗机构或者没有取得该项资质的医疗机构,私下里进行手术降低法律监管上的风险。而这些机构,往往没有相关的手续证明,容易发生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捐卵者手里又没有有利的证据,就很难进行维权。

在本事件中,有些医院的医护人员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违规操作进行取卵手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实施“采卵”手术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医院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来进行,违反规定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则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违规操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卵子黑市的操控着——中介机构,则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卵子买卖易引起伦理危机。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保密原则中规定了“互盲原则”,是指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其目的在于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在父母子女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权益。但“互盲”原则也容易引起伦理问题,如“乱伦”,为此我国也规定了“保护后代原则”,要求“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虽然是这仅对“精子库”的规定,但对“卵子库”也应同样适用,以防止“伦理危机”的出现。

因此,在目前对“捐卵”缺乏合法的依据和途径的情况,对于身在菁菁校园花样年华的女大学生们,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贸然去做“采卵手术”,以免“人财两失”。

(古晓丹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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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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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晓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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