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问题随之见诸于媒体。由于污染受害者往往属于弱势群体,并且由于污染企业或多或少的与住所地政府利益(比如税收)存在瓜葛,因此环境维权案件被有的学者称为起诉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或是因为如此的缘故,法律首先明确规定了污染者应当承担民事责,并且对污染纠纷诉讼采取了举证责任有利于受害者的原则。
一、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大气、土地、城市和乡村等自然因素理所当然的属于人生存赖以生存的环境。这里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二、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通俗讲就是涉污企业如果认为自己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受害者的损害结果并不是企业所造成的,企业对此要承担举证责任。
三、其他维权途径
受害者可以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反映,依法要求污染企业限期改正,或者对其采取罚款、停业等行政措施。对于所遭受的损害可以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结束语
据悉,部分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污染环境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已经或多或少地危害到当地百姓的生活。党和国家所倡导的可持续性发展,就是要求满足现代人需求不以损害子孙后代的生存条件为代价,真的希望环境污染问题从此被永久遏制,还百姓以蓝天,还百姓以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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