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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无效(图)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企业应把精力放在提供更为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上,而不是凭借不公平格式条款牟取不当利益。企业精神应该不仅追求盈利最大化,还要追求利润合理化。而监管部门不要只保护运营商利益,还要为社会利益代言。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

事件回顾:

中消协:流量清零是典型霸王条款

据新华社电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来源于新快报)

法邦时评:

霸王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负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谓免除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

所谓加重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万里长征还未迈出第一步啊

@蓼花糖糖主:呵呵,管得住吗?保监会、电监会、银监会、通管局……

@Jason江南雁:废除霸王条款,万里长征还未迈出第一步啊。行业的垄断,是造成霸王条款的一个根本因素。

@夏子帆-酒店职业人: 看来霸王条款太多了,喂了他们那么多年,该自己长大了,不要让百家饭喂了。

结语: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消费者有时“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在未来出现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时,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原告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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