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宪法》规定,休息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中国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我们可以看到带薪休假的方方面面
1、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薪酬: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年休假与其他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是,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4、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从原则到细则,在劳动相关法规完整度的相对坐标里,从处理劳资关系的实际需要看,关于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是到位和详细的。孔子老人家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但目前的情况是,带薪休假制度名正言顺事不成。问题出在哪里呢?(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