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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决不能杀!

2011年05月11日    我来说两句(13人参与)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律师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俊峰的一审判决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刑事裁定均是错误的,其判决和裁定本身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其判决和裁定已经没有任何正义性和公正性可言了。本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这一完全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我不是为夏俊峰辩护,我只是感到夏俊峰案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一个中国公民为了养家糊口,居然不得不杀人,这不能不是一种悲哀。申凯、孙旭东两名受害人可能是无辜的,但是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应当充分考虑让人民群众生存更容易一些。不能为了政府面子而让一些人丧失基本的生计,而采取过激手段反抗。我国的刑罚也不是用来恐吓和镇压人民群众的。让广大人民群众有尊严地活着!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我作为律师感到悲哀!这是一个什么逻辑呀!杀夏俊峰不需要太多“幌子”,法官就不考虑一下!夏俊峰的犯罪原因、夏俊峰适用死刑将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夏俊峰决不能杀!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必须在夏俊峰案件中得到保障,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说得好:法律不允许以利益影响判决,不论这种利益是多么巨大,“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这是中国法治的正义性要求。

我国的人民为什么拥护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群众和中国共产党之间的鱼水之情。夏俊峰是严重犯罪,但是罪不至死呀! 中国人民不应忘记最基本的历史教训!留一个夏俊峰会很大程度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符合“三个至上”的要求。

我国的《刑法》打击的锋芒不是像夏俊峰因为养家糊口而被迫杀人的公民,死刑也绝不是用来恐吓和镇压人民群众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丧失其正义性。夏俊峰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也充分说明一个事实:被害人是有严重过错的,被害人方不能打着合法的幌子去剥夺一个公民生存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不是欺压人民群众的工具。杀一个夏俊峰将严重污染中国法治的水源,死刑适用于夏俊峰是严重错误的,必须依法刀下留人。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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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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