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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法律难道真的如此冷血吗

2017年03月28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马友泉律师
马友泉律师
导读:事发山东聊城的“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很多人质疑法律是如此冷血,那么法律难道真的如此冷血吗?

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经历6小时的煎熬后,23岁的于欢拿起水果刀,刺向纠缠许久的催债者。这些“不速之客”最终一死三伤,而于欢本人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借了100万元高利贷,月利息10%,但无力偿还。

记者梳理判决、采访有关法律人士发现,在这6小时里,这对母子先被催债者监视——母子走哪儿,催债者跟哪儿,连去吃饭也被跟随、看守;后母亲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纠纷再一次延续。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儿子保护受辱的母亲却获无期徒刑,如此结果引起舆论极大关注。一审法院判决书论述如下:“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于欢目前已提起上诉。二审代理律师殷清利告诉记者,他们计划3月27日与法院沟通阅卷事宜。(新浪新闻)

法律难道真的如此冷血吗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明显,一审法院未能准确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正犯防卫是“正对不正”的一种反击,正犯防卫要求的紧迫性应是指是指对于法益的侵害到底是现实的、还是临近的,是一种对不法侵害的时间判断,即一般是针对事前防卫成立与否需要考虑的。但是,本案中,于欢母子一致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中,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何须在谈“紧迫”与否?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小,所以不可采取正当范围,可是法条写的明明白白,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即可实施正当防卫,实在想问问法官,刑法哪一条法告诉你只有在生命健康有危险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难道人身自由、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就只能默默忍受?正当防卫在法律和刑法理论上均从来没有要求不法侵害仅仅只能针对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一审法官应该是将,“无限防卫权”与“正当防卫”的条件弄混了,《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只有在行使无限防卫时法律才表明要求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为前提。案件一经媒体传播,很多人质疑法律不公,法律欺负弱者,事实上法律并没有不公,只是解释法律的人可能因种种原因导致适用法律时造成了不公。

以上就是“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  法律难道真的如此冷血吗”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马友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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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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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律师,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获教育学士、法学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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