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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否数罪并罚

2017年04月1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李前军律师
李前军律师
导读: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既属于交通肇事罪也属于危险驾驶罪,针对这两种罪名法院该如何判决,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否数罪并罚?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2014年6月24日13时55分左右,杨某酒后驾驶变型拖拉机,沿海安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所驾车辆右前侧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侧,致徐某及乘坐人吴某跌倒,吴某当场死亡,徐某颅脑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程度构成重伤;被告人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1毫克/100毫升血。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本起事故中,对被害人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61600元。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徐某及被害人吴某近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双方就交强险之外的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判:重罪吸收轻罪定罪处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对被害人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对被害人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又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酒驾车是交通事故发生所经阶段,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同时醉酒驾车亦是违约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为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所包含,应本着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照交通肇事一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且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否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概念中可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的重要条件,醉酒驾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之一。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在自身定罪中使用一次,另在交通肇事定罪时再使用一次,等于一个行为在定罪量刑中二次重复使用,从而使一个行为受到双重处罚,这违背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因为根据法律基本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个行为只能接受一次处罚。

考虑到醉酒驾车引发交通肇事时,醉驾与肇事两个行为前后紧密相连,贯彻于同一过程,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结合公平原则,此种情形应根据吸收犯原理,将危险驾驶罪吸收到交通肇事罪中,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醉酒驾车不再另行定罪,只作为量刑情节。

以上就是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是否数罪并罚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李前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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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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