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酒后挪车被控危险驾驶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9月8日22时许,陈钢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停车场内,寻找停车位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两辆车被刮花。民警接警后将陈钢抓获归案,经鉴定,陈钢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6.9mg/100ml。交警认定,陈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钢此后与两车主达成协议,赔偿车辆维修费一共3000元。检方提起公诉,指控陈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认定陈钢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陈钢陈述,当晚7时许,他与同事在酒楼吃饭,自己喝了三两白酒。朋友郑某帮他叫了代驾司机,代驾司机将车开到小区停车场后,因没有车位,停车后就离开了。随后他自行驾车寻找停车位,倒车期间,将停在路边的两辆车刮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区停车场算不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道路”。
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陈钢上诉称,案发的小区晚上8时后不对外开放,是封闭性的,况且其是在人行道上慢速挪车,旁边无行人,所以案发时行车路段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公共道路”,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其次,其因挪车位而醉驾,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涉案的某小区停车场虽是住宅小区,但该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交纳一定的停车费后进入停车,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
二审法院认为,陈钢醉酒在道路上驾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原判判处缓刑无明显不当,综合考虑陈钢作案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对上诉人陈钢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人情、法理。二审法院虽然免除了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仍然作了有罪宣告,被判有罪的附随后果仍然存在,但是这种情况可能在以后有所松动。事实上也有学者指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最为抽象危险犯仍需要进一步判断危险。
最高法出4月1日最高法官网转载《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显示,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研究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最高法于2016年4月决定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试点,将危险驾驶罪等8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缓刑纳入规范范围,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第一批试点,同时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罚金刑开展试点。此次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文件中也专门提到,《量刑指导意见(二)》就8个罪名的量刑作了原则性规定,各高院要在深入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对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及各种从重从轻量刑情节进行细化。最高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规范法官的量刑思维和量刑方法,明确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为法官量刑提供基本遵循,在保证刑罚个别化的同时,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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