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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勒索病毒爆发谈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是内幕信息

2017年05月1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程胜律师
程胜律师
导读:5月12日晚,勒索病毒爆发,侵入了近100个国家的上万个信息服务网络的计算机系统,许多政府部门的网络也未能幸免。基于此,证监会要求券商自查并做好防护。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因为病毒侵扰导致券商发生错单交易,这样的信息是否是内幕信息?是否需要信息披露呢?笔者将就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勒索病毒爆发侵袭近100个国家

据凤凰网报道,5月12日晚,新型“蠕虫式”勒索软件WannaCry在全球爆发,攻击各国政府和公共网络系统,众多学校、医院受到严重侵害。我国教育网络成黑客入侵重灾区,教学系统大面积瘫痪。全国各地的高校学生纷纷反映,自己的电脑遭到病毒的攻击,文档被加密,壁纸遭到篡改,并且在桌面上出现窗口,强制学生支付到攻击者账户上。不过有报道称,用户付钱后,仍然无法解密数据。5月14日有媒体报道称,某券商信息技术总部接到通知,证监会机构部和协会十分重视勒索病毒事件,要求券商自查并做好预防保护,并于今天(5月14日)中午12点前反馈。

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是内幕信息

因程序故障导致券商发生错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过且产生极大影响的情况,中国证券市场上最著名的错单交易是“光大乌龙指”事件。2013年8月16日11点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随后光大证券管理层决定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可以看到,在错单交易发生之后,投资者会在短时间内进行对冲操作来止损,而这样的一种操作会被质疑是一种内幕交易。笔者认为,要解答对冲止损行为是否是内幕交易的问题,首先我们应当判断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是内幕信息。

错单交易信息是因实施错误交易而可能引起投资者误判进而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一般说来,内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特征,而具有争议的是内幕信息的关联性特征,即内幕信息是否必须与相关的公司有关,如果内幕信息必须具有关联性,则错单交易信息显然就不是内幕信息。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内幕信息并不要求关联性特征。《证券法》第七十五条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模式来定义内幕信息。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注意该定义中用的是“或者”)。第二款则列举了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等种类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第一项“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这里体现了内幕信息的重大性特征。联系《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其所指的重大事件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且在重大事件的列举中包含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等情况,我们可以看到重大事件中大多是跟“公司”有关的,可见关联性和重大性有重合的部分且在对重要性做出判断的同时其实已经对关联性作了附随的判断。结合第七十五条的定义中的“或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内幕信息要么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要么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关联性特征和重大性特征无需同时满足,重大性包含了关联性,因此从文义解释来看,内幕信息并不要求关联性要件。

从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内幕信息也不要求关联性特征。中国没有立法说明书,我们无从得知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中国学界对于内幕交易保护的法益分为两个观点:其一,认为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己知但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证券欺诈的财产犯罪;其二则是认为内幕交易属于“知情人”违反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内幕交易保护的是前一种法益,那么内幕交易重在保护相关公司的利益,则内幕信息应当具有关联性;而相反若保护的是后一种法益,侧重于保护整体市场,则内幕信息的外延应更广,可以与公司无关。我国《刑法》在97年修订时增订了内幕交易罪,而98年证券法才制定,因此从立法者对内幕交易罪的立法态度可探知内幕交易的立法目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而这一规定置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可见立法者更倾向于保护第二种法益,由此也可得出内幕信息不具有关联性的特征。

综上,因内幕信息无需关联性,则错单交易信息可以成为内幕信息,必须进行信息披露,如未合法披露则构成内幕交易。

(程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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