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前妻车祸身亡留嫁妆,丈夫欲协议赠与现任
黄某与叶某(女)于l980年结婚,结婚前叶某的父母送给叶某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某、叶某生育两个子女。l990年,叶某不幸车祸身亡。2001年,黄某认识了焦某,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某没有子女,黄某便与焦某商量,把首饰归焦某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某的长子黄小某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某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某将首饰交出来。
法院判决:嫁妆属于叶某一人财产,判决财产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叶某于l980年结婚,结婚前叶某的父母送给叶某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而该首饰是叶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叶某死后,首饰成为叶的遗产的一部分。法院认为,黄某与焦某商量,把首饰归焦某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小某和黄某芳的财产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某的前妻叶某的个人财产,黄某与焦某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黄某与焦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丈夫可以约定处理前妻嫁妆吗?
该案件中黄某与焦某之间的协议无效。因为这份协议侵犯了黄小某和黄某芳的财产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首饰是黄明的前妻叶某的个人财产,黄某与焦某无权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约定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约定时,双方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与焦某的协议处分了叶某的个人财产,侵犯了黄小某、黄某芳的财产权,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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