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常涉及无效婚姻的类型。无效婚姻存在很多类型,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应该依法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未达法定年龄就领证,何为无效婚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达法定年龄领证,婚后两年女方诉求婚姻无效
张某(男,22周岁)与李某(女,19周岁)通过介绍相识,并闪婚。张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李某的真实年龄(19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李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判决不予受理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男,22周岁)与李某(女,19周岁)结婚时,李某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结婚时是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但是在李某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即李某此时已经年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受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何为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张某与李某结婚时是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但是在李某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即李某此时已经年满20周岁,达到了法定婚龄,因此不能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未达法定年龄就领证,何为无效婚姻?”案例的具体介绍,在婚姻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无效婚姻类型的纠纷,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曾海英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