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涉嫌诽谤律师再惹官司
环球网报道称,4月6日,周立波面对媒体采访时的言论中,公然攻击媒体行业,表示“不应该说现在的记者就是妓女,而应该说,有一些妓女在做记者”。同时在4月8日,发布了一篇微博,用文字攻击了一名国内一网站特约律师刘龙珠,称其冒充该网站记者,并诅咒刘律师患有脑癌,只有41天的寿命。
刘律师表示已经做好打官司的准备,会在几天之内正式提告周立波。刘律师表示周立波的个人影响力导致言论恶劣传播,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6月8日,刘龙珠律师发布声明,要求周立波在6月12日中午12点之前,删去微博中所有不实内容、公开致歉,并将会使用法律手段追究周立波诽谤。据了解,美国法律对诽谤这一行为处罚相当严重,一旦构成诽谤,就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在我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被害人亲诉案件,而非检察院公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属于公诉案件。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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