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变“老专家”推销假药,网友戏称为“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近日,一位名叫刘洪滨(“滨”有时写作“斌”)的“老专家”被发现多次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医药”节目中,参与推广的药品、功效也是五花八门。有时是苗医传人,有时是蒙医传人,偶尔还会客串一下北大专家和医院退休的老院长……
这位被网友戏称为“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刘洪滨在节目中推销的产品留下了一长串的不良记录,而刘洪滨所谓的供职单位昨天均表示查无此人。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刘洪滨参与推广的“药王风痛方”已经被认定为假药,刘洪滨背后的公司如何通过电视节目包装销售假药的流程也浮出水面,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仅刘洪滨“代言”的一个产品就曾卖出近200万的销售额。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案中,刘洪滨虽然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但是其虚构名人身份,利用电视传播媒介,宣传假药,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且所得数额巨大,可以以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帮助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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