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加班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下劳动者才能争取到合理合法的加班费,保障自己的正常休息时间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工作时间不固定 劳动者要求加付加班费
原告朱某自2011年2月13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间,周末及节假日从不放假,且平时长时间上班,超过正常上下班时间。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嘉士德公司支付平时加班工资75186.21元、周末加班工资74387.1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3835.59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嘉士德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订立期限至2016年3月1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嘉士德公司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朱某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为900元,每月总工资应与个人劳动成果的多少挂钩。2012年8月26日,朱某工伤九级,无护理依赖,被告嘉士德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并支付了朱某了2012年9月-11月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13年12月2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士德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未予立案。
本院认为:朱成志在庭审中陈述其每天早上5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朱某的陈述。同时,打卡记录并没有嘉士德食品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系嘉士德食品公司持有。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故,朱成志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工作时间不固定 劳动者如何保障正常休息时间?
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论不休否,都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3,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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