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会规定基本的内容:工资。劳动者在单位正常上班,完成指定的工作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然而,用人单位有时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如何请求救济?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求救济
被告陈某甲是石材经营部的登记经营者,被告陈某乙系实际经营者。二原告受雇于石材经营部,分别从事石材切割组装及驾驶员的工作。2011年2月8日,被告陈某乙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朱某14000元,欠原告叶某5500元,并承诺3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朱某2010年工资款14000元,支付原告叶某2010年工资款5500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乙支付原告朱某工资款14000元、叶某工资款5500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开始,二原告受被告陈某乙雇佣分别从事石材切割组装及驾驶员的工作。2011年2月8日,被告陈方元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石材厂今欠朱某2010年工资款14000元,叶某2010年工资款5500元,共计19500元,支(资)付日期2011.3,欠款人利峰石材厂陈某乙2011.2.8”,之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对于劳动者的报酬,理应及时支付。本案中,二原告主张受被告的雇佣在石材店里从事工作的事实,根据双方的证据证明确有欠条存在,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至今未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陈方元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甲虽系石材经营部的登记经营者,但该石材经营部在二原告受雇工作之前就被工商部门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二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乙与该石材经营部及被告陈某甲之间的关系,故对于二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甲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乙支付原告朱某工资款14000元、叶某工资款5500元;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付工资 劳动者如何请求救济?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程序即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劳动者申请,以支付令催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债务的程序。用人单位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支付令就生效,具有执行力,劳动者就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葛春喜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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