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一男子持190万元借条上诉 却被法院驳回
与多数民间借贷纠纷一样,老陈带着4张总计190万元的借条去立案,要求被告程荣、程文(均为化名)偿还借款。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老陈始终对实际转账数额与借条不一致、交付情况给不了合理的解释,最终罗源法院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老陈诉称程荣以缺资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先后四次共向他借款190万元,程文作为债务保证人,主要付款方式是银行汇款。
经法院审定,程荣先后向老陈出具50万元、3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均写明“现金收到”,且由程文担保,约定若发生纠纷,就向法院起诉。而老陈在上述时间通过网银先后向程荣支付48万元、28.8万元、28.8万元、75.6万元,转账时均注明是“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以程荣向其出具的借条及其给程荣的支付凭证(即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主张与程荣之间存在19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其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老陈诉称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但每张借条却写明“现金收到”;每张借条的金额与支付凭证的金额均不相符;每次转账注明是“货款”,而非借款。因此,法院依法驳回老陈的诉求。
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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