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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讨薪五次被告知合同已撕毁 用人单位应支付报酬

2018年03月2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女孩讨薪五次被告知合同已撕毁

        2018年1月25日,18岁的小王是一名高三学生,家住重庆。利用寒假时间于健身俱乐部找到一份销售工作,十一天后公司将其解雇并拒绝支付薪水。这已是第五次讨要薪水,她说:“自己在乎的并不是那点钱,而是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维权意识。”“被公司解雇,我接受。但工资,应该按照法律执行。”小王认为,“那是自己应得的”。为讨要工资,她曾先后找过公司主管两次、经理一次和行政一次,但都被拒绝。不知如何维权的小王寻求了法律的帮助。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

        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如下: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在小王的事件中,小王为健身房提供了十一天的工作,付出了合格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健身房拒绝支付小王相应的工资是违法行为。所以健身房应支付小王工资,若健身房继续拖欠小王工资,小王可寻求法律援助。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杨再坤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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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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