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欠薪欠工钱等恶性事件频频出现,使工人们以及一些基层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付出充满了担心和畏惧,至此我们不得不说拒不支持劳动报酬罪是对劳动者的强有力的保护,尽管许多地方仍存有争议,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这一罪名的存在却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而关于其认定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接下来将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大家细致的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重要的刑法罪名。
欠薪于工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盘县两河乡“盛世金元商贸城”承建第15号、16号楼房,邹某、腾蛟等200余名工人在该工地做工,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共拖欠邹某等人工资617万元。2016年1月22日,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给张某下达“盘人社监令字(2016)第5号责令整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张某,张某没有按期整改。于2016年3月份逃匿,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
2016年12月16日,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班主负责人王某1和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议决议:经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班主负责人王某1协商,盘县两河新区“盛世金元”商贸城15号楼、16号楼应付劳务班组劳务费总计620万元。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21日,王某1分多次向贵州中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171万元,多次支付159名工人工资共计2297158元,至今被告人张某仍拖欠罗某、杨某等187名工人工资共计4684958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俊退赔罗贵平、杨小雷等18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684958元。
拒不支持劳动报酬罪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上便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标准详细介绍,如果您有什么法律上的疑问或者需求,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这里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和最专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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