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的形式主要指的是用给予报酬(如金钱、财产、利益或方便)来收买某人,贿赂较为明显的特征则是建立在给予或接受贿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特权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受贿罪的立案标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
2007年至2012年,黄某在担任连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要他人贿赂价值共计1098980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30000元,个人得款8000元;在连城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征地及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工作经费等共计223000元,个人得款166000元;采用虚增合同价款的方式套取专项资金27800元予以侵吞,个人得款25020元。
法院判决: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律师说法: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74680元,个人得款1164680元,伙同他人索取他人现金30000元,个人得款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征地补偿款方式侵吞公款150300元,个人得款100300元,以虚增合同价款的方式侵吞公款27800元,个人得款250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黄某在连城县纪检会对其受贿犯罪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连城县纪检会所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犯贪污罪部分具有自首情节,对其犯贪污罪部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犯受贿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索取他人贿赂995680元,对该部分索贿事实应从重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本罪的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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