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审理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受害人可以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那么,究竟在具备什么条件时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2010年9月1日张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婚礼当日,酒席结束后,张某提出前往车站送别好友,黄某以当地习俗为由不予准许。张某为此争辩,黄某即当众打了张某一记耳光。此后的婚姻生活中,黄某对张某也是经常辱骂、殴打、威胁、甚至强行发生性行为。2011年一年内,张某遭受黄某多次殴打,其中有5次因无法忍受而报警。2011年12月1日,张某再次被殴打,迫不得已,张某逃回娘家躲避。但黄某仍紧追不舍,多次到张某工作单位及其父母家辱骂、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因无法正常工作而辞职,甚至不敢在公众场所出现。黄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使他们处于极端恐惧之中。2012年2月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制止家庭暴力
根据张某所提交的报警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曾经多次遭受黄某暴力伤害,且情节较为严重。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意图脱离黄某的暴力控制,为了避免黄某再到张某父母家施暴,甚至引发恶性家庭暴力事件,本院认为,仅裁定禁止黄某殴打、威胁张某,不足以保障张某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有必要裁定禁止黄某在张某现居住地(张某父母家)一定距离内活动。关于远离的距离,在综合考虑保障张某及其父母人身安全及避免过分限制黄某行动自由的情况下,酌定远离距离为100米。2012年2月8日,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黄某殴打、威胁张某及张某亲友;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张某亲友;三、禁止黄某在距离张某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该份裁定保护期限为六个月,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因家庭暴力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5月制定和下发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开创了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方式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做法。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是受害人,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三是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具体可包括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体内容可包括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以上就是对“因家庭暴力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时应具备哪些条件?”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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