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离婚率的逐渐攀升,很多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而非诉讼离婚,那么,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应该如何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呢?何种情形下的离婚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离婚时精神不正常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
1995年2月,张某某、吴某某经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所生之子吴某由张某某自行抚养,家庭财产全部归张某某所有,包括餐厅(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住房(约35平方米)和电器、家具等。双方离婚后张某某对房屋进行了部分扩建。1999年7月,因餐厅及住房被拆迁,张某某得到一次性拆迁房屋补偿费1350000元。吴某某到法院起诉,称自己和张某某协议离婚是在其精神不正常情况下办理的,应视为无效,要求返还并重新分割财产,征地拆除房屋补偿费与张某某享有同等的权利。
法院判决:具有行为能力的神经官能症患者所签离婚协议有效
张某某与吴某某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应属有效。张某某对依法取得的房屋进行扩建并享有拆迁补偿利益是正当的。在本案审理中,吴某某所患病症,经北京市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吴某某目前精神疾病为神经官能症,具有行为能力,故其以患精神疾病为由,要求确认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应认定离婚协议无效?
有效的离婚协议会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实现。一般而言,有效的离婚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是离婚协议必须是男女协商一致达成的,且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协议离婚须得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离婚协议缺少上述哪一要件,均有可能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因此,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二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三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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