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活中常常发生带有条件的附义务赠与,受赠人有时不能完成所约定的义务,那么赠与人应该怎能做呢?赠与可以撤销吗?很多人会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简介:儿媳出轨离婚赠与房产引纠纷,双方恩断对公堂
小吴是老吴与小王的独生儿子,其于2014年1月26日与小李结婚。2014年4月,老吴小王决定出资购买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黄山绿地太平湖X期X栋X单元X号房产用于养老。为规避遗产税,两人决定将该房产直接登记在小吴名下,小李知道后要求再加上自己的名字,在小李的再三要求下,老吴、小王答应了小李的要求。2014年4月16日,由小吴小、李与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款287000元。2014年5月1日,小王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180000元,李颖支付100000元。2014年8月31日,小王转账100000元给李颖。2015年11月25日小吴与小李办理了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国际公寓X期X栋X单元X号房产的房地产权证。2016年1月5日,小李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李颖的离婚诉求。2016年4月10日晚,小李与小谢在小谢家中独处,被小王、老吴、小吴捉奸,小王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医院治疗,双方诉至法庭。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查,上述案情属实,判决如下:一、准予撤销原告吴星、王新新对被告吴牮嵩、李颖位于太平湖镇太平湖B区太平湖国际公寓X期X栋X单元X号房产的赠与;二、黄·太平湖字第CXXX号房地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吴星、王新新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该附义务赠与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系典型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因双方是特殊的主体关系,老吴、小王在办理产权证前要求小吴、小李夫妻能够做到对婚姻忠诚、和睦相处、孝顺厚道、恭俭谦让等义务,应视为对赠与行为附加义务。该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本案当事人为家庭成员关系,该协议符合社会伦理,生活习惯,应认定合法有效。小李在房产登记后就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又与小谢同居应认定其违反赠与所附之义务,老吴、小王撤销赠与的行为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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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