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证券市场日益繁荣的情形下,何种行为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呢?又是如何进行查处和处罚的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唐某某集中资金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严重扰乱证券市场。
被告人唐某某在担任新疆德隆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于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间伙同他人在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唐某甲(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以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公司、中企东方为操作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和部分委托理财资金,集中资金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股票,造成三支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被告人唐某某在此过程中具体负责资金调配同时指挥买卖“老三股”的总体操盘等事项。截止2004年4月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利用自买自卖操作“老三股”的交易量大于零的天数占买卖股票天数的比例全部在85.69%以上,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A”复权股份最高涨幅分别为984.
02%、1941.21%、1736.1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
法院审理:唐某操纵扰乱证券市场,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万川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何种行为为扰乱操纵证券市场。
唐万川作为上海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同案犯唐某甲的决策、指挥下,组织、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段长期操纵股票交易价格,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日趋从严的监管态势下,此种行为的生存空间基本上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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