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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引用部分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

2017年12月0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引用部分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

常某称,常某曾撰写了《论高平炎帝文化遗存》一文,登载在2009年的《炎帝文化》刊物上。20148常某读到一本《映像》的刊物,在该刊物中有一篇以侯某署名的文章,题目是《华夏之最、神农故里》,副题为---高平羊头山炎帝历史寻迹,题目下还配有英文。在该文中有的首尾互换,有的整段整段,一字不差,一句不少。……几乎抄袭了常某的《论高平炎帝文化遗存》文章,且《映像》杂志发行广,影响大。常某发现后及时向映像杂志社反映情况告诉其刊物有侵权之作,映像杂志社让常某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二被告的行为未取得常某的授权和同意,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常某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1侯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侯某赔偿侵权损失20万元;3侯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其他合理损失、律师费等;4、第二被告映像杂志社停止侵权即停止出版发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对比《华》文和《论》文,二者在文字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是,侯某对于相同相似部分中的绝大多数部分均提供了第三方文献以说明其出处,可以证明该相似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和被告引用了相同的史料文献、碑刻文字和民间传说故事;二是对于炎帝文化遗址遗迹的基本情形和地理方位等客观事实的叙述采用了通用的表述用语。此两方面均不属于常某的独创性表达。被告侯某的引用行为不属于抄袭。其次,除文字上的部分相同相似之外,总体上看,《华》文在立意构思、行文结构和写作重点上均与《论》文有明显的不同。结合被告侯某在《华》文发表之前已承担相关研究课题、发表相关论文,可以认为侯某具有相应的创作能力,而无抄袭之必要。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常某是否为高平市炎帝文化研究会的工作人员。《炎帝文化》是该研究会的内部刊物。常某向《炎帝文化》供稿系为完成工作任务。对此,该研究会已出具《情况说明》并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且常某在每月领取薪酬。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常某,但高平市炎帝文化研究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即《华》文是否构成对《论》文的抄袭。首先应对二作品的相似性进行具体分析。对比《华》文和《论》文,二者在文字上确有相似之处。但是,侯某对于相同相似部分中的绝大多数部分均提供了第三方文献以说明其出处,可以证明该相似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引用了相同的史料文献、碑刻文字和民间传说故事;二是对于炎帝文化遗址遗迹的基本情形和地理方位等客观事实的叙述采用了通用的表述用语。此两方面均不属于常某的独创性表达。侯某的引用行为不属于抄袭。其次,除文字上的部分相同相似之外,总体上看,《华》文在立意构思、行文结构和写作重点上均与《论》文有明显的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引用部分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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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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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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