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电视,是否构成侵权
音集协称:A公司等会员分别对《奇迹》等20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王某擅自以本公司名义为消费顾客提供点歌服务,并提供音像制品,已经构成侵权。音集协受著作权人委托,以著作权人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音集协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且王某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法确认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涉及2.为你写首歌68.要嫁就嫁灰太狼137.穷浪漫等3首录音录像制品,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品权人不享有放映权,故音集协代表录音录像制品权人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有权利基础,认定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KTV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奇迹》等音乐作品,系由满江等演唱,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制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享有。音集协虽非涉案《奇迹》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以合同方式取得了权利人对涉案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等相关权利的授权。因此,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在被授权的范围内就相关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将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王某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其中有17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王某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点歌设备中放映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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