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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 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2018年01月1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出台后,立刻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离婚后发现前夫还有一处房产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

肖某林某2002年登记结婚,2007年两人离婚后,肖某发现前夫在2006年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林某名下。肖某认为这是两人共同财产,便于2010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割该房产。在法庭上,林某称这套房子是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后再登记到自己名下。为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林某还拿出购房发票、存款凭证、其父亲存折等证据。同时,林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表明房子只是买给儿子一个人的。
法院判决: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情形可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审理。由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某的父亲与林某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某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最后法院认定讼争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于该父亲出资买房的事实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涉及夫妻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对出资事实的举证要求应当是严格、充分的。本案中,林某的父亲与林某本人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同时举出其他证据来印证。而林某举出的购房发票记载的是他自己个人名字,存款凭证与其父亲的存折在时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等方面均无法相互联系涉案房屋应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对离婚后发现前夫有一房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党东斌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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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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