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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操纵案中“善意第三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8年08月14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社会上,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最近,明星黄晓明股票账户疑涉股票操纵案。那么,作为被违法操纵的股票帐户实际持有人,应该为此种行为承担何种责任?法邦网为您解答。

黄晓明账户疑涉股票操纵案 免罚背后触实名制规则

21世纪经济报道讯,810日,证监会宣布对高勇操纵股票精华制药(002349.SZ)一案作出处罚,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罚款8.97亿元;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勇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在2015112日至722日,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的方式,操纵精华制药股价非法获利8.97亿元。上述账户组由两个信托子账户和包括黄某明在内的14个自然人账户组成。但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由于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其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管理最终被用于市场操纵行为的示范效应容易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监管层虽不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但仍然应当从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等惩戒措施。

证券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交易管理法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证监会的披露,高勇在操纵精华制药的过程中,动用了其进行代理交易的多个自然人账户进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黄晓明的帐户。但从处罚决定书释放的案件细节来看,黄晓明连同委托给高勇“管理”的14个自然人账户持有者并不涉及违法认定,也无需在该案中承担相关责任。

黄某明与高勇的关系是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即将账户委托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而黄、张两人并不知情,属于证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追责主要针对违法主体,即交易的实际作出者,而违法被使用的账户的名义持有者通常并不承担责任,该案中的责任人也明确为高勇。

依据《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通知规定,对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的主体,中国结算将采取为期6个月的限制新开证券账户措施,限制新开户措施期满后的12个月内,涉案主体申请新开证券账户的,须至证券公司临柜办理。同时证券公司应严格审核,审慎开户。而黄晓明等14名自然人在该案中显然符合这一情形。

生活中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否则可能因为自己的行为而构成犯罪。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的刑事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飚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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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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