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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亟待加强

2011年03月18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个人信息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各种信息,其范围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和办公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社会关系、指纹、健康状况、财产状况、档案等。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早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非法出售、获取个人信息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0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随后,在媒体上也可以见到各地法院对非法出售、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报道。

但是,近段时期来,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的报道屡见不鲜。除本报道提及以外,此前番禺8000业主资料被泄露、深圳黄埔雅苑3000业主资料打包上网、买卖老总通讯录等之类报道屡见不鲜;随便百度一下“老总通讯录”,就可以得到近6万条搜索结果。可见,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我认为这和立法方面的缺陷有关。

法理上,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才被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出售、获取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为犯罪,但《治安处罚法》没有跟进修订,因此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非法出售、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无法可依,形成了执法空白;在行业法规方面,我们没有对相关行业的管理法规进行修订,以致行业管理部门对于非法出售、获取以及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难以实施行政处罚;我们的民法体系对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即使公民对非法买卖获取以及不当利用个人信息侵犯自己隐私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但诉讼的结果与诉讼成本比较显不出效益,不足以让侵权人在高昂的违法成本面前抑制其违法冲动。因此,非法买卖获取个人信息的现象禁而不止也不奇怪。

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亟待加强。

我认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对非法出售、获取个人买卖信息罪做出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明确。2、修订《治安处罚法》,对非法买卖、获取个人信息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予以治安处罚。3、相关行业部门修订管理规章,对非法获取、买卖以及不当利用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不同级别的行政处罚,直至行业禁入。4、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利用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不当利用个人信息影响、骚扰公民日常生活的侵权人判处较高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只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再加强执法力度,公民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指日可待。

作者:李国斌 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23380448)

(李国斌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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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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