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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件的法益均衡分析

2011年04月02日    我来说两句(8人参与)  

本律师根据现有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刑法》的立法目的针对被告人药家鑫量刑进行法益分析,供法律人士,特别是受害者、被告人的律师参考。

受法邦网的邀请,本律师就药家鑫案件从法律角度对药家鑫定罪量刑进行法益均衡分析,并希望公众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的生效判决。

首先,对被告人药家鑫的行为的法律剖析,其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涉嫌触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犯故意杀人罪的优先考虑适用死刑。就本案被告人药家鑫的激情杀人问题,本律师认为我国刑法对激情杀人问题是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也就是说纯粹是一些律师的学术意见,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药家鑫的行为是故意的,他并不反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有积极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最终死亡。药家鑫案件的受害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受害人记药家鑫的车牌号的行为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其次,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进行剖析。应当肯定的被告人的行为是极其严重和恶劣的,被告人的行为丧失了人性,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被告人毕竟是人不是一条狗或者什么动物,对其适用死刑还是需要极其谨慎的。本案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反而会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带来了一些麻烦,希望审理此案的法官审理本案时同其他案件一样,排除不必要的外界压力,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药家鑫定罪量刑。本律师认为如果被告人药家鑫是独生子女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倒是人民法院考虑不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最后,庭审现场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的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均不能作为对被告人药家鑫免死的理由。法律是无情的,药家鑫可能有很多很多优秀的地方,但是对不起,法律就是法律,再多的荣誉和金钱都不能成为被告人的“免死牌”。药家鑫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严重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必须考虑以下因素:①药家鑫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②药家鑫的从重和从轻的法定量刑情节;③药家鑫的从重和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④药家鑫案件判决的社会效果;⑤有没有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⑥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的合理怀疑;⑦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法益均衡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⑧判决结果是否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要求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国家义务相违背。

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最终将由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判决的背后的东西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对被害人生命权的保护、对被告人死刑的严格适用、对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体现和社会效果、适用死刑进行惩戒的必要性、受害人家属的民事权益的保护等都将在药家鑫案件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法邦网)。

作者:崔趋强律师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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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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