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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和最高法杠上了,如何是好?

2011年05月18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据报道,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但此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出通知,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法院负责案件的最终审判。如果公安和检察机关认为某个醉驾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的该怎么办呢?

从职责和分工上讲,法院有权否定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而判决被告人无罪。但现实是复杂的,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仅将“得罪”公安和检察机关,还将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检察机关抗诉以及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窃以为,在这种情况下,恐怕没有哪家一审法院会遵照最高法意见直接判被告人无罪(除非是检测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是根本抓错了人)。处理这类棘手案件最大的可能就是引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即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在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的意见也很关键,到目前为止尚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表态。如果公检法三家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将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杨林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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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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