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联合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等单位在苏州工业园区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了苏州蜗牛电子有限公司遇到的非法外挂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假蜗牛案件开始于今年2月初,当时苏州警方接到蜗牛公司的举报,称有人在网上针对公司旗下的网页游戏制作了外挂程序,并开设了4家网店,经淘宝网对外兜售,已对公司及用户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苏州警方接到报案后,结合公安部“亮剑”专项行动,最终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赶赴合肥和成都同时展开秘密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韩某、杜某、方某、宣某、高某五人。
假蜗牛事件的迅速解决当然得益于“亮剑”专项行动的春风。事实上,私服、外挂的问题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让网络游戏的提供商伤透脑筋。
所谓网络游戏私服,是指采用技术上规避或破解技术措施,盗用权利人的游戏源代码,私自架设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私自架的服务器中运行的程序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的底层程序相同。而网络游戏外挂,准确定义是指针对特定网络游戏来编写程序,然后,用这个程序来制造、修改网络游戏系统运行数据。新程序是不属于网络游戏软件组成部分的所以成为外挂。
早在2003年12月18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就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对制作经营“私服”“外挂”行为进行过规制。但是,对于私服、外挂涉及到什么犯罪罪名,依据什么刑法法条来加以处置的问题,却一直争论不休。此外,在网络环境下,犯罪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所以,导致了直到这几年,才有了一些真正意义上的针对网络游戏外挂和私服的刑事判例出现。随着判例的出现,关于设立“私服”和开设“外挂”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法罪行也逐步清晰和明朗起来。
总结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设立“私服”和开设“外挂”的犯罪行为,目前,司法部门一般被按照以下的思路予以定罪。
1.设立网络游戏“私服”行为。
设立网络游戏“私服”行为通常以“侵犯著作权罪”来定罪。“私服” 采用盗用官方源代码并私自架设盗版网络游戏服务器的方式来运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所以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 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
外挂问题比私服要复杂一些,非法外挂一般可能会构成三种罪行: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侵犯著作权罪。
首先,外挂的运行需要突破网游规则,需要对他人游戏服务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例如,修改网游人物的属性、复制宝物等。因此,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285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版发行”网络游戏的非法的“外挂”软件来盈利,而这种“出版发行”是需要审批,未经审批就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外挂”软件的制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需要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代码,且在对原来的程序有一定程度的破坏,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目前,蜗牛案件的5个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了,之后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几乎是可以定论的事情了。涉案的假蜗牛在亮剑下丧生,但是国家针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却才刚刚开始。那么谁将会在下一个被亮剑刺中呢?我们拭目以待。
(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 陈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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