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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的悲哀

2011年07月2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可以说,绝大多数人在享受性爱的过程都用过避孕套。所以,绝大多数人都是避孕套的受益者,我们感谢上帝的恩赐。我们中国人的性格和习惯里有一种成分叫“谈性色变”,所以我们虽然感恩避孕套但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避孕套这种东西还是尽量不提及,我也是如此。但今天,我不得不郑重的提一下避孕套事情。因为,网上说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使用了避孕套,而警方认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于是我很气氛,得说说这避孕套的事儿。

先说这避孕套的历史吧。关于避孕套的发明,有很多版本,其中有一种版本认为它的发明者是17世纪晚期的一位英国医师约瑟夫·康德姆(Joseph Condom),因此避孕套在英文中是Condom。据说,康德姆是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御医,他发明的避孕套,采用小羊的盲肠制成,先把羊肠剪成适当的长度,晒干,接着用油脂和麦麸使它柔软,直至变成薄薄的橡皮状。由于康德姆的发明,他被英王查理二世封为骑士勋爵,他的发明被誉为“愉快的发明”。早期的避孕套,大多是用亚麻布或羊肠制作的,进入19世纪后,逐渐为乳胶质避孕套替代。第一个乳胶避孕套,是荷兰物理学家阿莱特·雅各布博士在1883年发明的。避孕套曾被誉为20世纪影响人类最深的100种发明之一,它之所以为人津津乐道,是因为它如此构造简单方便,如此的廉价和大众化,却能有效实现人口的控制。可以说避孕套作为一种计生用品作用是非常大的。但“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事情让人感觉“避孕套”的作用发生了变化,那就是帮助强奸犯逃脱罪名,值得我们关注。

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因此毋庸置疑会否定“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谬论。实施强奸行为时是否戴避孕套或者说是否戴避孕套来实施强奸行为,都是强奸行为,戴不戴避孕套不影响行为的定性。而结合网上陈述事实来看,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某明显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应按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警方认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语出惊人。我想,如果Condom和阿莱特·雅各布博士要是知道警方“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言论可能气得会从坟墓里爬出来。避孕套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实在是悲哀。警方言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更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个社会的一些问题。

诚然,我认同很多强奸犯罪立案侦查过程是很艰难的,取证难是普遍问题,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精斑等物证成为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证据。很多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追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缺乏精液精斑等重要的物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案按强奸罪定案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只能是针对个案,因为精液精斑不是每个案件必要的证据。如果其他证据充分完全可以按强奸罪定案。因此一概而论的做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绝对不是专业刑侦人员办案的水平,更是对法律的曲解。这是我要说的一点,我希望我们的警方办案人员能够好好学习法律提高业务水平,再不要犯一些幼稚的错误。特别是代表着国徽的人,发表言论要三思啊。

同时,我和绝大多数人一样都有一个怀疑,那就是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某,因为其“官”的身份得到了特殊的保护。因为,从报道看王某的强奸行为很明显,并不需要特意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分析,老百姓的生活经验,常理判断即可定性,定强奸罪并无不妥。但这样一个案件却有警方出头,以“戴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言论扼杀老百姓的权利,实在是荒唐。

这些头戴国徽的警察还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眼睛和智慧,想糊弄老百姓,没门!

【作者: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背景:前不久,天涯论坛上出现一则“官员涉嫌强奸人民教师”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发帖人是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她称今年5月17日,阿市中学校长强令她陪8位领导喝酒。酒醉后的她,被毕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了。更让人感到震惊的是,网传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更多新闻背景信息可以网络搜索)

(余伟安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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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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