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9:30左右,南京南瑞路附近发生一起摩抢案,被抢数额达50万元。 当天上午,南京市鼓楼区许府巷附近发生一起尾随取款人实施飞车抢夺巨款,的姐陈亚林见义勇为追击歹徒,最终使得两歹徒弃款而逃的事件。这件发生在南京闹市的抢夺大案引起全城关注,南京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珠宝亲自指挥案件侦破工作,成立专案组,警方依靠缜密推理和先进科技手段,18小时后完美破获此案。昨天上午,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这起案件的嫌疑人不仅仅是实施飞车抢夺的两名歹徒,陪同受害人屈女士前去取款的男子邢某竟然是“内鬼”,目前三嫌犯均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家贼难防,视邢某当成儿子看的屈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熟人作案”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熟人作案”是常见的,只不过常人一般是没有机会经历罢了。人往往对自己亲近的人是不加防备的,以至于有“家贼难防”的俗语。司法实践中,强奸案、诈骗案、盗窃案中,“熟人作案”的比例是很高的,甚至杀人案往往也是“熟人作案”。强奸案的加害人往往是受害人的老师、邻居、同学、亲戚、领导、同事,而往往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由凶煞的陌生男子作案的,因为“熟人作案”更是有机可乘的。丈夫被杀后,第一个被怀疑的就是他的妻子;妻子被杀后,第一个被怀疑的就是他的丈夫和情人,因为兔子也吃窝边草,警察也就自然形成了这样的惯性思维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邢某让50万现金迷了心窍,见利忘义,内外勾结,用抢夺的方式犯罪,本律师认为邢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因为邢某与屈女士是同事关系,50万现金在发工资前是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屈女士所有的,屈女士只是该单位会计,本案的受害人是邢某与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非屈女士。邢某与屈女士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邢某与另外两同伙是共同犯罪,另外两同伙也应当定职务侵占罪。本案发生后,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摩抢”,嫌疑人涉嫌的是抢夺罪:劫匪一把拽住装钱的包,从邢某的头上将包飞抢过去,这只是现象。虽然邢某是受屈女士的指示,充当陪屈女士一起取款的“保镖”,但是也应当视为单位指示,邢某是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为的手段是与他人合伙“摩抢”,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本案侵犯的法益,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邢某及同伙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单位是虚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案虽然有欺骗的因素,但是受害人并非屈女士,就算街头摩抢实质是三个同伙实施诈骗,也只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方法,因此不宜定邢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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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也吃窝边草,我们不得不防,可是防备我们亲近的人,是我们人类无可奈何的悲哀。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我想起孔子的 “放于利而行,多怨。”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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