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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也吃窝边草

2011年07月11日    我来说两句(4人参与)  

7月6日上午9:30左右,南京南瑞路附近发生一起摩抢案,被抢数额达50万元。 当天上午,南京市鼓楼区许府巷附近发生一起尾随取款人实施飞车抢夺巨款,的姐陈亚林见义勇为追击歹徒,最终使得两歹徒弃款而逃的事件。这件发生在南京闹市的抢夺大案引起全城关注,南京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珠宝亲自指挥案件侦破工作,成立专案组,警方依靠缜密推理和先进科技手段,18小时后完美破获此案。昨天上午,南京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这起案件的嫌疑人不仅仅是实施飞车抢夺的两名歹徒,陪同受害人屈女士前去取款的男子邢某竟然是“内鬼”,目前三嫌犯均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家贼难防,视邢某当成儿子看的屈女士,怎么也想不到,“熟人作案”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其实“熟人作案”是常见的,只不过常人一般是没有机会经历罢了。人往往对自己亲近的人是不加防备的,以至于有“家贼难防”的俗语。司法实践中,强奸案、诈骗案、盗窃案中,“熟人作案”的比例是很高的,甚至杀人案往往也是“熟人作案”。强奸案的加害人往往是受害人的老师、邻居、同学、亲戚、领导、同事,而往往不是人们想象中的由凶煞的陌生男子作案的,因为“熟人作案”更是有机可乘的。丈夫被杀后,第一个被怀疑的就是他的妻子;妻子被杀后,第一个被怀疑的就是他的丈夫和情人,因为兔子也吃窝边草,警察也就自然形成了这样的惯性思维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邢某让50万现金迷了心窍,见利忘义,内外勾结,用抢夺的方式犯罪,本律师认为邢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因为邢某与屈女士是同事关系,50万现金在发工资前是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屈女士所有的,屈女士只是该单位会计,本案的受害人是邢某与屈女士所在的单位,并非屈女士。邢某与屈女士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邢某与另外两同伙是共同犯罪,另外两同伙也应当定职务侵占罪。本案发生后,人们的第一反应是“摩抢”,嫌疑人涉嫌的是抢夺罪:劫匪一把拽住装钱的包,从邢某的头上将包飞抢过去,这只是现象。虽然邢某是受屈女士的指示,充当陪屈女士一起取款的“保镖”,但是也应当视为单位指示,邢某是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为的手段是与他人合伙“摩抢”,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本案侵犯的法益,即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邢某及同伙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单位是虚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案虽然有欺骗的因素,但是受害人并非屈女士,就算街头摩抢实质是三个同伙实施诈骗,也只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方法,因此不宜定邢某诈骗罪。

如果广大网友对本律师认为邢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持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兔子也吃窝边草,我们不得不防,可是防备我们亲近的人,是我们人类无可奈何的悲哀。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我想起孔子的 “放于利而行,多怨。”

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 崔趋强律师

(崔趋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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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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