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名市民在郑州郑东新区如意湖溺水,当地一个公益团体郑州市水上义务搜救队东区队长牛振西带人赶到现场施救,却遭到了巡防队员的阻止,他们要求牛振西必须出示“打捞许可证”,否则不能下水。最终,溺水市民抢救无效死亡。而经记者向水务管理部门调查,并无任何一条法规有关于“打捞许可证”的规定。
这可能是自贵州毕节“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事件以来最雷人的一条新闻了:下水救人竟需要“打捞许可证”,否则,没门!
如此霸道的说法,竟然出自郑州市巡防队员之口,而且说得如此冕冠堂皇,俨然一副依法行政、铁面无私的面孔,终于,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眼睁睁地在执法者面前消失了,而事后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竟然是为了救人者的生命安全考虑才阻止其下水的。
听听,我们的公仆是多么的善解人意,多么的关爱生命!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当溺水者在水里拼命挣扎、家属在旁边苦苦求救的时候,你们为什么不考虑落水者的生命安全?
笔者认为,身为巡防队员,本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视为最高行动准则,在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当年的英雄罗盛教、王杰不都是这样做的吗?退一万步,即使自己没有舍己救人的英雄境界,也不至于再去摆出一副官老爷的臭架子去阻止别人救人吧?试问,当年有谁问过罗盛教有无“打捞许可证”?王杰有无“防爆许可证”?如果对见义勇为还要人为地设定障碍,要求具备相关资格的话,那么还有谁愿意去见义勇为?这个社会还有没有正义?
笔者认为,如果当时确实出于对生命的尊重,适当地提醒救人者检点自己的就救生能力、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当属必要,但是,强硬地以无“打捞许可证”为理由阻止人家下水救人就显得不但冷漠无情、蛮横无理而且涉嫌滥用职权。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权利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换言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任何一个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行为不得超越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即使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以内,执法主体也不得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随心所欲地曲解法律,任意处理与本人职权毫无关系的其他问题。
正如报道所言,郑州巡防队员要求施救人员出示“打捞许可证”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纯粹是滥用人民赋予他手中的职权,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如草芥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等情形的应当立案追究。
为此,笔者认为本案郑州市巡防队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溺水死亡者的家属可以向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涉案巡防队员的刑事责任,并可以要求其单位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本文作者:贾霆,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高级主办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电话:13552876488 邮箱:135528764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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