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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卡还钱的农民工值得赞许

2012年01月30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2012年1月22日报道: 一位外地农民工,捡到一张存有27万元的银行卡,卡背面竟然还写着名字和密码,于是,他从卡里取了3万元。这个“秘密”随后被工友发现,临回家前,这名工友将这笔钱送回了银行,委托银行将钱和卡还给失主,并留下了一封“忏悔信”表示“作为农民工,这笔不义之财真的让我感到很愧疚”。

读完此文,作为律师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个农民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而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非当地警方和律师所认为的“盗窃罪”),但是我还是要为这位“还钱哥”击节赞叹:愿我们这个社会多一些这样常有“愧疚”感的人!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本案中的“还钱哥” 捡到一张银行卡后发现卡的背后写着密码,在利益的诱惑下他取出了3万元,应当说他对于取款来说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对取出的3万元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则实施了使用其捡来(即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它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实践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常常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捡拾他人的信用卡;擅自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取现或消费;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窃取或捡拾持卡人的“领卡通知”、身份证明进行冒领之后大肆“透支”;特约商户人员、发卡工作人员用各种持卡人的信用卡复制签购单、进行冒用。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本案各种情况,贾霆律师认为对“还钱哥”捡到别人遗失的银行卡后取出3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其取款后不久即“感到很愧疚”,说明其有悔罪表现,第二天将卡和取出的现金交到银行并委托银行返还失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特征,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其次,从道德的层面分析,“还钱哥”的行为仍然属于“拾金不昧”,应当得到社会的褒扬。

何为“拾金不昧“?该成语的最早出处是清代吴炽昌所著的《客窗闲话·义丐》记载:秀才何岳,自号畏斋,曾经在夜晚走路时捡到200余两白银,但是不敢和家人说起这件事,担心家人劝他留下这笔钱。第二天早晨,他携带着银子来到他捡到钱的地方,看到有一个人正在寻找,便上前问他,回答的数目与封存的标记都与他捡到的相符合,于是把钱还给了他。那人想从中取出一部分钱作为酬谢,何岳说:“捡到钱而没有人知道,就可以算都是我的东西了,我连这些都不要,又怎么会贪图这些钱呢?”那人拜谢而走。

“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毋庸讳言,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受到西方拜金主义的影响,“拾金不昧”现象在今天的社会里经常遭受着“拷问”。有调查结果显示,如今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那么,大力提倡“拾金不昧”,重塑社会道德价值观已经显得意义非凡。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这位“还钱哥”先前已经起了贪心,并已实际取出3万元巨款,他还能担当起“拾金不昧”这顶桂冠吗?贾霆律师认为:担当得起!

前贤有云:“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生物学认为,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这种本能也是生物不断向高级进化的保证,当然,它也是人性的本能。这就决定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之下,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难免会起贪念。我们不能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农民工,更何况,这位农民工在明知银行卡里有27万元存款的情况下只取出了3万元,应当说他并不贪婪,要知道一个靠出卖苦力挣钱的农民工,辛辛苦苦一年下来撑死了挣个三、四万,还要刨去吃饭、穿衣、养家糊口等费用,最后到年底能结余一万元钱就不错了。27万元巨款对于他来讲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说不定一辈子都挣不下这么多存款。然而,他并没有全部取出,最后,连取出的3万元钱也因为良心发现而义无反顾地退还给了失主。试问:当今社会有多少人能达到这样的境界?这样的行为,休说比起那些动辄贪污数百万、上千万的贪官污吏,就是比起我们普通民众也显得朴实、高尚!这种行为难道不值得肯定吗?

贾霆律师认为,“还钱哥”的做法不但无可厚非,而且还践行了总书记倡导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他以一个普通农民工的胸怀,用自己的行为朴素地诠释了“拾金不昧”的理念。

身处这个日益浮躁的时代,让我们经常怀有一颗“愧疚”之心,不断反省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吧!

(贾霆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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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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