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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事实说话

2011年08月3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段时间以来,所谓“天津版彭宇案”引起媒体和广大公众的广泛热议,判断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助人为乐反被讹”。司法领域中的一个案例,着实引发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道德之争。这场争论,看样子还会继续和进一步发酵和弥散。不难想见,这个案例客观上会造成的恶劣后果是,至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在弱者遭受危难的时刻,勇敢站出来给予他们扶助的人会越来越少。

对此,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一次不公正判决的危害远远大于一次犯罪”的警示意义,已经在这个案件当中凸现出来了。而这个不当判决,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没有用法律事实说话。

顾名思义,诉讼中的法律事实,就是有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撑从而被法院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比,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发生以后,法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主观上予以确认的事实。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提交到法庭的证据材料都不是对实际发生过的事实的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它不可能是客观事实——也就是实际发生过的事实——的原样照搬,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误差。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产生原则性的偏差,也就是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完全不是一回事。但问题在于,法院只能根据既有材料认定法律事实是怎么一回事,而无法精准判断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如果根据常理和良知,觉得某个法律事实似乎存在很大的疑问,法院就应当要求当事人进一步举证,也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自行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获得符合逻辑且足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而一旦当事人举证权利用尽,法院也已经运用一切手段调查取证,那么法院就只能根据已经获得的证据材料来认定事实,也就是确认和固定法律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可以被证明的客观事实,其实都已经转化为法律事实了,在可以确认的法律事实范围之外,决不能再保留什么客观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客观事实可言。

近代以来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制程序的进步,依靠程序的正义才能确保实体的正义,这已为世界法治文明所公认。试想,连法庭都无法查明的所谓事实,怎么能够作为划分民事责任,乃至决定人之生死的依据呢,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相信它?而凭借美好的愿望,或者善良的推理,或许在个别案件当中确实会“巧遇”客观事实,但又有谁能够证明说这才是真正的“事实”呢?如果说法律和道德之间有质的差别,这应该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所谓“天津版彭宇案”一审判决中的“假设”事实,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材料支撑,所以不是法律事实,不能作为法院划定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需要提及的是,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其实也不适用于这个案件。因为,就现有证据材料而言,连受伤老太是否和汽车有过直接接触都无法证实,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假设”的事实来要求驾车者承担赔偿责任,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法律个案伤害了道德家园,就不足为怪了。

(杨红良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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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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