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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王旭辉夺刀刺凶被判死缓实属荒唐

2011年09月0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2010年2月3日(农历2009年12月20日)晚,河南省正阳县城23岁的小伙王旭辉又名王海龙骑一辆摩托车送陈某回家,行至县文化广场东门时,王下车接打电话。此时,酒后在附近玩耍的社会青年高某、周某将一只爆竹引燃扔到王旭辉身旁炸响,王旭辉受到惊吓与高某、周某引发争执,高某骂王旭辉想找死,即与周某上前共同殴打王旭辉,王旭辉将高某击倒。周某即从腰间拔出一把利刃向王旭辉猛刺,王旭辉一手抓住周某握刀的手腕,另一只手将利刃迅速夺下。此时,倒地起身的高某爬起袭击王旭辉,情急之中王旭辉持夺得的利刃向高某刺去,高某倒地,因被刺中左肺及心脏于当晚死亡。王旭辉遂被抓获。

警方侦查显示:当晚案发前,周某约高某带上刀去打架,因对方被摆平即喝酒相庆,而后到广场玩炮,遂又引发此案。另查明,王旭辉无任何前科,案发时与高某、周某不相识。

2011年5月1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旭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其理由是:王旭辉持夺取的利刃刺高某要害部位致其死亡,显系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旭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王旭辉的辩护律师刘双喜认为:对王旭辉的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畸重:1. 高某对本案纠纷的产生、矛盾的激化、导致的后果均负有明显过错;2. 王旭辉在面临两面夹击、利刃威胁生命安全的紧急时刻夺刀反击,属于防卫行为,宜按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3. 王旭辉主观上是紧急防卫,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必要。在光线不良及情急之下,王旭辉捅到高某左胸部,不能据此认为王是刻意选择要害部位。以故意杀人论罪,显属不妥,对王旭辉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为宜。

一审判决结果,引起了当地居民的不解和不满,他们普遍认为王旭辉夺刀刺凶不应重判。资深媒体人肖震、常三忠及熟知此案的律师以《正阳县广场夺刀刺凶案宣判:王海龙一审被判死缓》等为题将该案在百度帖吧、天涯论坛、法邦网上陆续披露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极大关注,他们也纷纷为王旭辉鸣不平。有网友一针见血地评论道:邓玉娇挥刀刺官被免责,王旭辉夺刀刺凶判死缓!悲哀!!利刃逼身惊心动魄,夺刀刺凶岂能重判!

昨日,此案二审承办人、河南省高级法院刑四庭常青法官已会见了王旭辉,听取了辨护律师的意见。他称已注意到此案的情节和网上舆情,也得知受害人亲属与王旭辉父母(低保户)达成了民事赔偿意向。

此案终审结果如何,众多人士将拭目以待!

(刘双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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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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