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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完全合法

2011年07月22日    我来说两句(2人参与)  

举国关注的李昌奎案,云南高院已决定再审。网上有人认为云南高院既已终审,就不能自行决定再审;而正义网发文称,知名律师质疑李昌奎案再审程序,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应由云南检察院抗诉。

对于上述质疑,本律师认为均明显不成立。

终审法院有权再审本院生效的案件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明文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云南高院量刑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死刑是 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首要量刑原则。李昌奎奸杀少女,又摔死男童,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依刑事政策不足以从轻量刑。一审判决其死刑正确,云南高院改判死缓,量刑明显不当。而量刑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启动再审符合规定。另外,云南高院认定李昌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亦符合上述规定。

云南高院按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上述规定,启动再审的途径有三:一是本院院长发现并报审委会讨论决定;二是上级法院指令;三是检察院抗诉。院长发现的途径一般是:当事人申诉,人大政法及信访部门转交、舆论监督、同级检察院建议等。本案启动再审正是按院长发现并经审委会讨论,再审决定书写的很清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李昌奎案不存在云南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抗诉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抗诉只能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抗诉,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李昌奎案不存在云南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抗诉的问题。

另外,检察院抗诉不是启动再审的唯一途径。

附:质疑李昌奎案再审的文章

正义网北京7月21日电 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此案引起舆论强烈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6日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而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同时他认为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李昌奎案再审辩护律师认为再审不合法

李昌奎强奸杀人获死缓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立即被推至舆论巅峰。云南省高院对此案的公开回应“标杆论”则又引发网友质疑。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将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而再审理由有二,一是被害人家属不服,二是云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量刑畸轻”,建议法院再审。

记者今日下午获悉,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律师张青松将在再审程序中担任李昌奎的辩护律师。“今天下午14点58分左右,我接到了李昌奎哥哥的电话,他希望我能在再审程序中担任辩护律师,虽然没有正式签订委托书,但我答应了。”

虽然知道为李昌奎辩护可能会招致网友的谩骂,但是张青松却并不担心:“李昌奎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行,他也享有在法庭上该有的权利,人们会逐渐理解并接受的。”

“通过一种认真的辩护,我想知道这个案件会再审的真正理由。”云南省法院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这令张青松律师困惑不已,也是他接下这个棘手活儿的重要原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但李昌奎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没有明显错误,再审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青松律师认为这种毫无合法理由地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信号,“如果媒体能够通过一张报纸认为这个人该杀,那么法院审判又有何用。我们既然希望司法是公正的,那必须对这个司法信任,否则它永远都不会公正。”

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更合适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对张青松律师出任李昌奎辩护律师表示赞赏,但却不同意他质疑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观点,他认为张青松律师的观念与当下实际的司法环境不符,“我们目前只能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之下追求司法公正,不能将法治环境理想化。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李昌奎案再审之后的结果才能更公正,可能会支持一审判决。”

“目前看来,云南省高院自行提起再审,结果上虽然是正确的,但程序上略显瑕疵。如果是由云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则会避免不少麻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微博)说。

(刘双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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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喜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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