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岁末,土豆网与优酷网就视频节目遭遇授权外播放互提巨额索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U2版权之战”遂发。
2011,对于中国版权是个不同寻常的年份!从年初《春天里》的故事,到随后的“百度文库”事件,再到近日的“U2版权之战”……故事多多,意义非凡!
“U2版权之战”值得关注的话题,拙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非自制视频节目,视频网站享有什么样的版权内容?第二,诉求主张巨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三,“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如何?第四,构建视频行业良性竞争环境,需要各方做出怎样的努力?
视频网站,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在某地域范围、期间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均涉嫌侵权。
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对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采用三个标准: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三)法定赔偿,即当前述两个标准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侵权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支持50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情形司法实践多见)。“U2版权之战”中,双方均向对方提出巨额索赔,出于何种考虑?计算标准如何?有无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支持?值得关注!
土豆网回应优酷网声明时指出:土豆网会严格遵守“通知删除”规则,凡优酷发来的删除通知内容,土豆网都会遵循行业规范,将“无版权”内容在24小时内删除完毕;土豆网承诺不存在任何主观侵权行为。对此,笔者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多用于存储空间、搜索和链接服务等领域,对于“网络内容(非服务)提供商”是否当然适用,值得商榷;此外,视频网站主观上是否“知道”侵权,需要根据其注意能力大小、所传播节目内容的知名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一概而论。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版权意识逐年提升!不难预见,视频行业未来的版权之战仍大量存在。谁能从内容上下功夫,推陈出新;谁能从服务上下功夫,做出特色;谁能从合作上下功夫,厘清权责,则谁将行得更为稳健!
(赵俊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