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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之父拒付20万是否应该

2012年02月0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2011年5月,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在儿子死刑复核期间曾欲赠与受害人张妙家20万元,后被邮寄退回。今年2月7日,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8个月后,被害人张妙的代理律师张显突然在微博上发声明称,现在张妙的亲人愿意接受这20万元,并欲前往药庆卫住处接受该款,后受害人张妙的亲人也发表声明对微博内容予以确认。此后药庆卫通过其代理律师兰和明确表示不会再给他们这笔钱。至此,一直闹的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后续又起波澜。

那这20万元该不该给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搞清楚:

1.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很显然,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一致,如果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没有接受,赠与合同是不成立的。

此次事件中,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于2011年5月26日赠与受害人张妙家20万元,后来被邮寄退回,此可视为张妙家拒绝接受赠与。此时,笔者认为双方意思表示并未达成一致,故此时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未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事情并未到此结束。2011年6月5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在自己的微博上留言:“5月26日去看望了你(张妙)的孩子和父母,他们都很可怜非常需要帮助,我们临走时留下20万块钱……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从该留言可以看出,药庆卫此举可视为其又重新做出了一个赠与的意思表示。八个月后,张妙家重新表示愿意接受赠与,而药庆卫的上述微博留言当前仍未删除。很显然,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2.既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那么药庆卫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很显然,该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至于本案是否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称“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有特定指向和限定的,应理解为仅限于救灾、抚贫等类似性质,其他则不在此限。而且,药家鑫已经认罪服法,已经得到了应有的严惩。据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药庆卫享有任意撤销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药庆卫与张妙家之间赠与合同是成立的,但在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药庆卫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不予交付赠与物。

(刘国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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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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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律师
刘国军律师毕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致公党员。现任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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