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自此,吴英案又掀起了社会的热议。热议中有法学家、企业家、社会学者、律师、公众等等,范围之广是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前日,浙江省高院的法官也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解答了记者的提问,回答了为什么要维持一审死刑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也有的律师上书最高法院为吴英求情,希望最高法院能“刀下留人”。这使我想起了“佘祥林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些案件也曾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议论,这些案件都在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有了一个叫社会比较满意的结果。吴英案同样也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这说明什么呢?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上千万,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引起这样的轰动。那么,这说明轰动的案件有轰动的道理和客观性,也应该有它的效果和相应的结果。
吴英是不是在民众的呼声中免死,这要看她是不是罪当其罚,不管怎么说,笔者认为吴英案引起社会的热议起码说明了一些问题或者给我们对其案件引发的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
第一、这种热议是积极的是正面的,它对法治建设是积极的,我国法院审判是独立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但是独立不等于独裁,不等于不受监督。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得出一个结论——社会监督是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一剂良药,从“佘祥林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看,法院的判决不都体现公平正义,有必要社会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乃至全国人大,政法委的法律机关的最高层应该多听公众的呼声,认真审核此案,使这样一个引起这么广泛关注的案件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从司法部门看吴英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被归案审判的,吴英是有罪的,判处死刑是罚当其罪;但是从吴英的角度看,她是为了为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而进行的融资,是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我们姑且不谈吴英的行为构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不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还是民间借贷都涉及到了民间资本的运行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民间资本急剧增加,现在我国的民间资本应该以十万亿计,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如江浙一带民间资本更是雄厚异常。近年来国内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旧的金融体制的限制,正规的银行存款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了,使得这样庞大的民间资本像地下岩浆一样在不停的寻找着自己的出路。另一方面,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一样迅猛发展,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一定的资本金,当下我国的金融体制对这些小企业的资金支持是及其有限的,不能满足民间企业的需求,这些中小微的民间企业自然就将吸盘伸向了民间资本。实际上是现有的金融体制给这样一个行为提供了客观的条件和唯一一个行走的道路,并且在这条道路上行走的人有多少是学过法律的和真正学过企业管理的?这些人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对聚财的欲望在这条路上行走。在吴英被判死刑以前,早已有了N个由此而被杀的鸡。这样一个判决原本是警示他人,可是我们回顾过去关注现在,我们无比清楚的看到,不但没有吓住猴,没有收到警示他人的效果,而且这样的现象就是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愈演愈烈,势不可挡,大有前仆后继的架势。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思考我们的制度是不是有问题了,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有问题了,就像当年改革开放一样,我们的制度和法律是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当它们不适合社会发展时就应该勇敢的进行革命,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精神,才能体现社会的进步。
第三、这个问题是笔者对企业家说的,这里主要是指的中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你们敢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凭借自己的能力来经营企业,来服务社会创造财富是值得世人敬佩的,你们的贡献也是显著的,社会的绝大多数财富是你们创造的。但是你们在勇敢之外也要具备一些规则的知识。经营是有学问的,发展是有规律的,生命是宝贵的。如果一旦生命不复存在,一切将成为乌有。自己不能做到具备多方知识的全才,但是你们有能力借他山之石攻玉。如果吴英在企业发展中有懂经营会管理的人辅佐,有精通法律的人护航,可能这样的结局会避免。欲望要节制,激情要降温,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清静的心态才能成就自己理想的事业。
吴英案给我们的思考不止这些,还有更多更深的社会问题期待有识之士发出呐喊,真正的法治社会不是等来的,是我们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每一个人尽到一点力,法治社会才有希望。
(金占良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