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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迷奸 法律当跟上

2012年03月29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男人被强奸了,女人终于扬眉吐气了。被强奸的梦魇不只是恐惧着女人,也在光顾着男人。

昨天浙江晚报报道,浙江小伙被6名女子下药迷奸,这则报道确实很“雷人”,使我震惊不小,男人---这力量和主动的象征怎么变的柔弱和被动了。男人是山,女人是水,而水是自然界中最锋利的东西,男人这山终于在水面前倒塌了。但是,细看起来,不是那么简单,里面的谜团重重问题多多。

首先,我们从客观的可能上分析它的真假。报道说:“小伙子自称是永康人,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有天晚上,他跟6个朋友去吃饭。这6个朋友都是女的,年纪在23~27岁之间,他差不多都认识,有几个已经见过几次面了。他和6个妙龄女子唱歌喝酒被下药,隔天醒来全身赤裸躺在宾馆里,下面很痛。他猜,这事与一起喝酒的一个女孩有关,因为她一直在追他。他希望,女方‘得手’后,没了新鲜感,不会再追他了……”。从上面小伙子的讲述看,他被迷奸是因为很有女人缘的很着女人喜欢,经常和多名女子出入酒店,即感受美女云拥的的皇帝待遇,又不纳妃,这不免引起美女的愤恨,有了这样的结果也是顺理成章的。“没有新鲜感,不会再追了”也恰恰反映了小伙子的心理,这真所谓玩火者自焚。再说“下面很痛”不一定就是迷奸所致,是不是达到强奸的程度可能还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下面很痛”有可能是猥亵或者侮辱类的而非迷奸,或是女子发泄愤恨所致,不一定像小伙子说的迷奸,小伙子真的有点自作多情了。另外,从生理方面那个医生说的有道理是科学的,金华市中医院王医生说:“阴茎要勃起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性冲动、性兴奋,这是阴茎勃起的“动力”。当男人在心情不好、忧心忡忡、体力疲乏等情景下,都很难产生“性冲动、性兴奋”这个动力,阴茎就难以很好地充血勃起。另外,阴茎勃起主要是通过正常的生理与健全的心理协调完成的。前者包括健全的神经反射通路、正常的内分泌功能、充分的动脉血输入和有力阴断静脉血液流出、正常的阴茎解剖结构等几个环节。除此之外,还必须有健全的性心理倾向。”按那个小伙子说的,他喝了酒后就没有意识了,那“下面”怎么还可能会有反应呢?完全是不可能的。如果是这样,小伙子的那个东西可真是神了。要是这样,那盘丝洞的妖怪就不用那么费劲的引诱唐僧了,托塔天王的干女儿也不用煞费苦心的色迷唐朝和尚洞房春宵了。下点药就使得腐朽变神奇,变被动为主动了;看来浙江的小伙子确实有难言之隐。不管怎么说我们权当是真的吧。

无独有偶,最近报道说津巴布韦也惊现了女子强奸男子的事件,不过据了解,津巴布韦的女子强奸男子是劫持上车,并灌性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那是发挥男子的主动性,那才是真干,真金白银的射精,据说那些女子是为了获得男子的精子用于宗教仪式。不过不管出于什么目的,这个行为说明是女子强行与男子实行了性行为。“2009年,津巴布韦媒体首次报道此类案件,当年10月,警方逮捕了三名涉案女子,并在她们的车上的一个塑料袋内发现了31个用过的避孕套。三名女子招供称,她们先后劫持并强奸了17名男子。由于津巴布韦法律不承认女子对男子的强奸罪行,最后这三名女子被控严重非礼罪。”

看来津巴布韦的法律不承认女子对男子强行进行性交定强奸罪,我国的法律也不承认女子强行对男子进行性交定强奸罪,我国的《刑法》第236条明确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行为的对象是妇女,没有规定行为的对象是男子。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就目前来看,在我国女子强奸男子的行为还不能定为强奸罪。那么,是不是符合猥亵罪呢,我国的刑法猥亵儿童罪中儿童是幼女时,男性具有奸淫故意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如果儿童是幼男的,妇女对其实施的猥亵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和性交意图。也就是说妇女即便是和幼男发生了性交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特别是浙江小伙子这样的成年人男子的性侵犯就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只能在伤害的法律中找保护小伙子的法律条文了。

那么,现在事情发生了,该怎么解决呢,法律的功能就是擦屁股,它总是解决事情发生之后的问题。现在以前没有出现和没有想到的事情出现了——女子迷奸了男子;那我们的法律也要跟上,这样法律才能体现真正保障人权的作用,男人的人权和妇女的人权都应该同等的保护,看来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条应该修改了,应该改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强奸异性或者同性的行为”更为准确。

(金占良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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