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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女毁容案看刑事案件的精神赔偿

2012年03月0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合肥“官二代”陶汝坤用打火机油焚烧造成少女周岩严重毁容的案件近来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关于赔偿的问题一说是1000万减至600万,另一说是280万加一套住房。而双方认可的已付赔偿是33.8万。关于其中的孰是孰非我且不作评论,这里只就周岩从法律上应该得到的赔偿作一分析。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整容费应该包括在医疗费之内。这些都是实际的和必然的损失。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为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遭受物质损失”,而遭受精神损失的,则不列入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更有甚者,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法院也不受理。也就是说本案中陶汝坤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周岩将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可以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也并没有禁止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所有途径都堵死是不对的。而且,实践中,好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比如强奸案、侮辱案、诽谤案、诬告陷害案,再如本文开头提到的伤害案中的毁容行为等,在这些案件中,如果仅仅是赔偿物质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的,强奸案中被害人举证物质损失是很困难的,但是其受到的精神上的伤害可能会伴随其一生。这种情况不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

对于刑事案件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会产生一个怪圈,那就是伤害案中,如果只是轻微伤,也就是说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在民事侵权的范围内,伤害得越重,赔偿的越多,而且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这种伤害程度严重到达到轻伤以上,构成犯罪了,虽然伤害程度更严重了,但是赔偿反而少了,因为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法律会诱惑人们这样处理伤害事件:施暴者为了少些赔偿,伤害就要严重一些,越严重了,反而赔偿越少。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我希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纠正。我们不应该让伤害越重赔偿越少这种悖论继续下去,当一个社会法律的规制与道德的要求能够基本相辅时,我们才能说我们越来越接近文明了。

(赵荔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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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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