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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用拒绝探视而不履行抚养义务?

2012年12月2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近日,中国江苏网一则《前夫不准她探望孩子 她拒付抚养费未获法院支持》的文章,在许多网站广泛转载,引起许多网民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褒贬不一。作为法律人,笔者从法律角度对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的探视权和抚养义务进行了一些思索和分析。

纵观本案,从法律角度讲张峰作为张小峰的法定监护人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容置疑的。李华作为张小峰的母亲在约定的时间内探视儿子,无论从法律师上讲还是道德情理上讲都是无可非义的,只要本人没有不良行为,不仅不会对未成年人张小峰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会产生积极作用。进一步加深母子感情,弥补家庭分裂带来的心灵上的创伤。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许多都是因为父母离异,家庭分裂造成了心灵上的伤害,加上教育沟通缺失,走向歧途。因而,张峰拒绝李华探视只要没有不良影响就应该允许,同时提供条件给予方便。怕李华探视影响到孩子的学习不让李华探视孩子原因是不成立的。李华在探视权受到阻却的情况下而拒付抚养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子情不能代替母子情的,不应当将行使探望权与承担抚养费的义务混为一谈。从形式上探视权得不到行使,抚养义务得不到履行,双方持续拉锯,实质上失去了母子亲情融洽的机会,生活、教育等费用得不到及时保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最后的结果,受伤害的还是未成年人。当然经过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以皆大欢喜的结局圆满解决,法理、情理的有机结合,真正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品质。

一方面,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可见,给付抚养费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

另一方面,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张峰和李华的探视权和抚养义务的争议已锤音落定,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从本案中折射出一定的道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普法和维权意识达到一定的高度,离异的夫妻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保护孩子的前提下正常地行使探视权,切实地履行抚养义务。

(侯志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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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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