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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拾金不昧”之光遭遇“无因管理”之债——的哥送失物,收费该不该?

2013年01月08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必然是一件很郁闷的事儿。然而,如果遇到了好心的哥将失物送回,就要拍手称幸了。客气的失主往往会拿出一定的酬金作为对的哥好心的答谢,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此时的哥嫌少,索要更高的费用,又当如何呢?近年来,上海类似此种的哥返还失物索偿的争议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关注。

的哥送还乘客失物,本是拾金不昧的美德体现,往往迎来赞许连连。然而,这项送还一旦附加了“收费”的条件,则背来诸多骂名。的哥送失物,收费究竟该不该呢?

从“拾金不昧”之光到“失物返还”之责——的哥拾得乘客失物,有无义务返还?

的哥在自己车上捡到乘客遗失的财物,可千万别认为是天上掉馅饼,因为掉下来的很可能是一个包袱。

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来看,《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明确规定,司机应妥善保管乘客遗留物品,并及时告知企业,主动归还失主或者上缴相关单位。

从民事义务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则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的哥在出租车上捡到乘客遗失的财物,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任何“权利”馅饼,而是引来了一堆“义务”包袱。

由于立法已将“拾金不昧”从道德层面提升到法律层面,的哥拾得乘客失物后,有义务返还给失主。

无因管理之债——的哥送失物,收费该不该?

返还归返还,这等返还是否是完全无偿的呢?

令许多的哥不解的是,车内语音系统已经提醒乘客不要遗忘随声携带的物品,然而仍有乘客丢三落四。为什么乘客的疏忽要由的哥来“买单”呢?所以蓝色联盟的哥赵师傅说,如果乘客有物品遗忘车上,对方不愿意付车费而是“强制”他送的话,他坚决不会理睬。“不给路费肯定不送,凭什么你掉东西我义务劳动?”

失主不要不服,的哥的观点还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在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的同时,紧跟其后,规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也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便是民法学理上所说的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必要费用可以主张,额外报酬不能索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必要费用既包括的哥在保管和送还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还包括的哥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哥拾得乘客遗失物,有义务予以保管并返还给失主,但在返还的时间、路程内损失的营业收入可要求失主承担。因此,部分的哥在返还失物时要求失主承担少量车费,完全合理合法。但是,若的哥主张高额报酬,则超过必要费用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项善良的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往往是公平、平等的。当立法把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之光转变成法律层面的“失物返还”之责的同时,也必然会创造出“无因管理”之债,保护拾得者最基本的利益。

人们总说法律太无情,把高尚的社会公德变成了冷冰冰的利益算计。然而,如果施德之人遭来以怨报德,施德者还能有那么多吗?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并无碍于道德,它也无意于将道德法律化,它只是想给施德者免除后顾之忧。当“拾金不昧”之光遭遇“无因管理”之债,它依然可以照耀出人性的辉煌。

(李淑芹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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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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