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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应对“欠薪入刑”

2013年01月2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针对该《解释》的施行,笔者愿从企业规范用工的视角,与广大网友进行一番探讨。

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的含义,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制定规范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否则极有可能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带来刑事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要清楚知悉欠薪入刑的条件。既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又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此时如果行为人仍然没有支付,就可以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知悉这些情况后,用人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出现此类事件。

再次,用人单位要知悉认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既①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②逃跑、藏匿的;③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④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规范管理,已达到预防用工风险的目的。

第四,用人单位还要知悉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既①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②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关心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家庭情况,给劳动者以更多的关怀,增加劳动者的幸福感。

最后,用人单位还应了解,欠薪入刑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条件及标准更加明晰,此类问题的处理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因此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规范劳动用工的管理,以便更好地预防此类法律风险。

(李先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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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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