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空难我们深感遗憾,对于逝者我们心怀敬畏;逝者是不幸的,生者还需节哀。李先奇律师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视角,就空难家属进行维权索赔一事,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希望能够指引维权索赔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国内的空难,一般倾向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索赔;但在跨国及国际空难中,通常都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进行索赔。结合中国、韩国和美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本次韩亚航空客机坠毁事故中伤亡的乘客,都可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再考虑赔偿金额及维权成本,以及维权便利性的考虑,对于中国和韩国乘客,笔者主张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索赔为最优选择。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李先奇解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总结其优势如下:
1、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2、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3、蒙特利尔公约的先行付款的规定,既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
综上三点所述,对中国及韩国的伤亡乘客非常有利,可以使伤亡旅客家属不需要通过冗长昂贵的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的赔偿,可避免因遇难乘客家属经济贫困等原因而无力维权的尴尬局面出现,并且这一赔偿金额也高于中国和韩国各自国内法对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
李先奇律师总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索赔优势如下:
1、伤亡乘客家属维权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2、伤亡乘客的赔偿标准明确且一致;
3、伤亡乘客家属无需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初步赔偿;
4、承运人存在过错时承担无限制责任;
注: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53条的规定,当ICAO收到第三十份批准书后的第60天,公约将在递交批准书的国家之间生效。因此,蒙特利尔公约将在2003年11月4日对美国、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哥伦比亚等31个批准国正式生效。中国和韩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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