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追尾的交通事故中,依常理及一般的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后车负一定的责任或全责。可当后方是正常行驶的车,前方是酒驾人开的晃晃荡荡的车,后车与酒驾车追尾酿成的交通事故中,导致酒驾人死伤的,事故责任是由后车承担吗?
在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许多人通常就认为,只要是事故一方有死亡的,作为事故的另一方总是要有责任的。可以说,这种认识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其实,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是这样的,事故一方死亡并不是另一方承担责任的必然理由。
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我认为,警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行为人的通行或驾驶行为与发生的事故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譬如说,当事人虽然是醉酒了,但其没有驾驶车辆,而是在躺轿车里睡觉的过程中被后车追尾了,则其饮酒的行为状态与后车追尾导致的事故之间根本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种醉酒就不应作为对于事故认定的因素考虑进来。
其次,在考虑行为人通行或驾驶的行为与发生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分析这种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程度大小。之所以考虑作用的大小,是要用来分析责任担当的不同类型,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5种责任类型,这5种责任类型分别针对当事人于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有无及大小。比如,在一个设有信号灯警示的交叉路口,机动车遇红灯左拐的过程中与在其右侧骑自行车也左拐的一方相撞致骑车人死亡,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遇红灯左拐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同时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是相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单纯的以非机动车是弱势而忽视其左拐对于事故发生的作用,其作用应与机动车方是一样的,应以同等责任认定。
回到我们第一段中提到的问题,若醉驾者在原车道行驶过程中,突然偏离车道侧滑,其本人连同车辆在侧滑后倒在另一车道内,致另一车道内驶来的车辆轧到醉驾者,显然,事故的发生与死者因醉酒而对车辆失控有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的原因。对于另一车道的车辆而言,其是在车道内正常行驶,对于旁边车道突然侧滑的车辆无法预见,其正常行驶的通行权应当予以肯定,因而其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言,其不应当就事故承担责任。
临近过年,人们应酬增多,走亲访友期间不免要喝酒,为了自身及家人的安全,喝酒后避免再开车,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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