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新闻报道,长沙市人陈某,他和小李原系夫妻关系。但两人因感情不和,已于2011年5月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12月6日晚上10点多,陈某强行进入小李的租住屋内,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小李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可以说是典型的强奸行为,在社会上也常有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婚后,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应认定为强奸。
但是,受害者应当注意的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时,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在第一时间掌握证据,方便侦查。
笔者以前接触的案件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但是由于受害人没有及时报案,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无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婚内强奸或者是离婚后强奸和其他的强奸行为有一定的区别,毕竟男方和女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男方和女方强行的发生了性行为,若女方不及时报案,之后很难断定行为时是否是违背了女方的意志,所以也很难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构成强奸罪的根本要件之一就是是否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在此笔者提示,男女双方都有独立的性自主选择权,即便以前是夫妻,离婚后,也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在男女双方结束了婚姻关系或者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女方要注意保护自己,保持两个人的距离,以免受到伤害,遇到危险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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