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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在手术台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2014年08月1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陈泓宇律师
陈泓宇律师
导读:家住湖南省湘潭县的张女士有了临产迹象后住进了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但在顺利产下宝宝后,张女士却由于术后大出血而死亡,医院方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2014年9日,家住湖南省湘潭县的张女士在凌晨4点有了临产的迹象,10号上午张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带着妻子住进了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准备待产。上午11点,妇科医生给张女士做了一系列产前检查,胎位正常,但由于胎儿较重,医生建议家属做剖腹产。随后,张女士被推进了五楼的手术室。12点05分,手术室护士告诉家属,产妇顺利产下宝宝。而后张女士却由于术后大出血而死亡。那么此次事件医院方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呢?

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首先,要看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主要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诊疗护理规范主要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为的、有效的操作习惯。其次,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的结果必须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上的过失引起的,如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等等。

还需要注意的是,要把医疗事故罪与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技术事故区分开来,意外事故是由于病人的体质特殊或病情特殊而发生了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后果,导致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由于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行为人也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而这种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还有一种就是技术事故,这种情况是指医务人员因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经验等造成的事故,行为人主观上亦没有过失,行为也没有违反规章制度,这种情况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结合此次事件,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为张女士做剖腹产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要披露手术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如,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术后大出血?是由于待产婴儿体重过高的原因,还是由于产妇术前血压过高,而没有为其注射降压药?还有由于湘潭县妇幼保健医院给出的初步死亡原因“羊水栓塞”引起的大出血。这些情况都需要专业的医疗专家来说明。笔者认为,目前不单单是怎么协商赔偿死者家属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确定张女士的死亡原因,最终才能确定此次事件是否属构成医疗事故罪。

(陈泓宇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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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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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泓宇律师
专职律师,大学本科,法学学士。 热爱刑事辩护事业,有志于成为一名“大律师”,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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